堵漏公司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
點擊數(shù):2092發(fā)布:2019-05-28 來源: 堵漏公司_地下室堵漏_水池堵漏_地鐵堵漏_污水池堵漏=江蘇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
第一條為規(guī)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管理,,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,、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,、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和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(guī)定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,制定本辦法,。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(以下簡稱保證金)是指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,,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,,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(xiàn)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,。
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,、設計文件,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,。
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,、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,具體可由發(fā),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,。
第三條發(fā)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、返還等內容,,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:
(一)保證金預留,、返還方式;
(二)保證金預留比例、期限;
(三)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,,如計付利息,,利息的計算方式;
(四)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;
(五)保證金預留、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,、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; (六)缺陷責任期內出現(xiàn)缺陷的索賠方式,。
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,,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其他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(fā)包方,。缺陷責任期內,,如發(fā)包方被撤銷,,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(chǎn)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,由使用單位代行發(fā)包人職責,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,發(fā)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;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,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,,發(fā)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,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
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(交)工驗收之日起計,。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(guī)定期限進行竣(交)工驗收的,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(交)工驗收之日起計,。由于發(fā)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(guī)定期限進行竣(交)工驗收的,,在承包人提交竣(交)工驗收報告90天后,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,。
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,,發(fā)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。
第七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,,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%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,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(zhí)行,。
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內,,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,承包人應負責維修,,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,。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,發(fā)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,,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,。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,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,。
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,,發(fā)包人負責組織維修,承包人不承擔費用,,且發(fā)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,。
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,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,,到期后,,承包人向發(fā)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。
第十條發(fā)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,,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,。如無異議,發(fā)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,,逾期支付的,,從逾期之日起,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,,并承擔違約責任,。
發(fā)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,經(jīng)催告后l4日內仍不予答復,,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,。
第十一條發(fā)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、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,、費用有爭議,,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。
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,,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,,參照本辦法中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,、財政部負責解釋,。
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公司網(wǎng)址:rhif.cn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(保修金)(以下簡稱保證金)是指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,,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,,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(xiàn)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,。
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,、設計文件,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,。
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,、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,具體可由發(fā),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,。
第三條發(fā)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、返還等內容,,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:
(一)保證金預留,、返還方式;
(二)保證金預留比例、期限;
(三)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,,如計付利息,,利息的計算方式;
(四)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;
(五)保證金預留、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,、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; (六)缺陷責任期內出現(xiàn)缺陷的索賠方式,。
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,,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其他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(fā)包方,。缺陷責任期內,,如發(fā)包方被撤銷,,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(chǎn)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,由使用單位代行發(fā)包人職責,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,發(fā)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;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,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,,發(fā)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,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
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(交)工驗收之日起計,。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(guī)定期限進行竣(交)工驗收的,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(交)工驗收之日起計,。由于發(fā)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(guī)定期限進行竣(交)工驗收的,,在承包人提交竣(交)工驗收報告90天后,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,。
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,,發(fā)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。
第七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,,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%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,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(zhí)行,。
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內,,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,承包人應負責維修,,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,。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,發(fā)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,,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,。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,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,。
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,,發(fā)包人負責組織維修,承包人不承擔費用,,且發(fā)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,。
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,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,,到期后,,承包人向發(fā)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。
第十條發(fā)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,,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,。如無異議,發(fā)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,,逾期支付的,,從逾期之日起,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,,并承擔違約責任,。
發(fā)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,經(jīng)催告后l4日內仍不予答復,,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,。
第十一條發(fā)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、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,、費用有爭議,,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。
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,,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,,參照本辦法中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,、財政部負責解釋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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